CHBC作是美南浸信会的成员教会,而且隐隐有“旗舰店”之势——因为美南浸信会神学院允许在CHBC实习的学生十六个学分之多(当然,来看过之后觉得这十六个学分的工作量的确理所应当。)我们对美南浸信会,或者浸信会的治理体制认识一般是会众制、执事说了算、没有长老、牧师聘用、常常吵架。但是CHBC确实一个采用长老治会的理念(和圣经原则)却仍然基于会众制的教会。从美南浸信会期刊上找了一篇文章名为《监督:为合一而治理》(Overseers: Ruling to Discern Unity),内中有几幅图,我觉得左边这幅可能体现了CHBC这种“长老治理的会众制教会”的关系。
说实话,我对会众制教会总有一种不信任,因为我往往看到教会中长老、牧师对属灵事务热心奔忙,而大多数会众则懒懒散散、不关己事。所以我的观点是由于会众(平信徒)的神学素养、对信仰的热心远远不如长老牧师,我更推崇长老治会而不是会众治会。嗨,听起来和某党的“民主素质低”的论调很相似啊。反映到公共政治中就是精英治国与民众治国之分,代议制民主与直接民主之分。
但是纯粹的如长老体制一样有它的缺陷(我们得承认罪人当中没有完美的体制)。比如长老们可能出现信仰偏差或者自我中心的小团体,也可能出现两个长老一直做好好先生而另一个长老干纲独断俨然成了主教。而且长老会的理念是教会不属于会众,而是属于长老区会或者总会。所以福音长老会(EPC)从美国长老会(PCUSA)因为后者的自由派神学而自立门户的时候就爆发出教产官司,脱离宗派的堂会必须离开自己买下来的教堂,因为教堂属于总会。
长老治理的会众制教会与长老会、传统会众制的分野在哪里呢?根据今天听到的《长老治理》和《会众制》这两课,我做了一个表格。有错误的地方敬请指正:
传统长老会 |
CH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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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资格 | 必须通过宗派的神学考试和面试,由长老区会提名、考核和面试。 | 由现任长老们推荐,神学素养和热心高于一般会众平均水平,善于教导,强烈认同教会现有策略、信仰告白和特点。提名后由教会会员大会表决,3/4通过。反对票需要提前与提名委员会沟通(以便让提名委员会了解原因)。 |
长老的选立 | 由区会或者总会按立,被按立的长老是终身长老(?)。 | 长老不需要别的长老按立,而是在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立约礼对教会承诺行使监督之责。长老任期三年,连任两届后必须有一年安息年。牧师和副牧师都自然是长老(但没有安息年),带职长老必须占多数。 |
长老的权柄 | 长老的决议不需要经过会员同意。 | 长老的决议仍然需要通过会员大会表决。但不是什么事都要表决,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会员除名与增加、教会预算和年度计划都肯定要会员大会表决。 |
很明显,现在并没有纯粹的长老制,我看到很多长老制教会仍然需要会员大会通过预算、印证长老提名。但是结合会众制的长老会和长老治理的会众制仍然有一个明确的分野:谁被授权治理教会?会众制认为是全体会众(但是授权给长老),而长老制认为是全体长老(但是involve会众)。会众制认为被授予天国钥匙的彼得代表的是所有认信“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的基督徒,而长老制认为被授予天国钥匙的彼得是代表耶稣说话的对象——众使徒。
从圣经的上下文而言,我觉得长老制对马太福音16章的解释更加合理,但是传统长老制中堂会与长老之间的定位值得商榷,特别是长老区会对堂会的所有权即不实际也在中国无法实际应用,况且我们也缺乏区会和总会来按立长老。或许在CHBC的“众长老治理的会众制”基础上再向传统长老制倾斜一下会更适合中国教会的现况。不过今天的内容改变了我很多对会众制的错误观念,非常有帮助。
意见?想法?问题?纠正?欢迎评论,趁着我还没走,或许还可以帮你向CHBC提问。
楼上,你别吓着我了。彪哥是我的老师,我巴不得多跟他学习呢,不许“煽风点火”。再说了,我在这里纯粹就是“纸上谈兵”,彪哥才是真正的“理论联系实践”。
哎哟,大牛让彪哥都黯然失色了。
大牛把我要说的都说的差不多了。 也许,我可以从这几年实践中,有点分享。这几天跟Pratt在印尼、台湾华神和新加坡。
John,您问的可是一个大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释清楚的,建议可以看看《长老会教会治理问答》,王志勇牧师翻译的,网上就有。基本的圣经证据包括:1)旧约中律法的要求,各个地方教会,当将难以解决的重大争端提交上级教务审议会(申17:8-12;代下19:8-11;诗122:4,5),虽然在新约中,这部分律法的礼仪部分已经废除,但是其中的普遍原则仍然适用;2)这是耶稣时代的犹太人的治理方式,犹太人有自己的区会,总会(即“公会”),负责处理整个犹太人的教会事务;3)有非常多的证据表明,耶稣和使徒直接使用犹太人的治会方式应用于新约教会,比如教会的长老制直接来自于会堂模式(甚至直接称地方教会为“会堂”,雅2:2);4)在新约经文中,也表现出这种自然而然对旧约经文的肯定,比如徒15章耶路撒冷大会的召开,当一个地方教会(安提阿教会)有不能解决的争端时,他们不是自行解决,而是诉诸当时的“区会”或“总会”(注意:他们甚至没有诉诸所谓的“使徒”权柄,耶路撒冷大会的参与者是使徒和长老,徒15:6。使徒在这里其实也是一种特殊的长老,实际上,在使徒后期,当福音传开,教会体制普遍建立后,他们都自觉的看自己是长老,彼前5:1,约二1:1,约三1:1)。另外,您所提到的一些经文证据,我倒是觉得更符合长老制的原则,比如太18:15-17中,告诉教会,看他如税吏和外邦人一样,这里的教会是单数,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如“会众制”的理解,是指“地方教会”;二是如“长老制”的理解,是指“独一大公教会”。联系上下文,后者是更合理的,“地方教会”的除教行为没有权柄宣告除教者在全体大公教会之外,是外邦人。实际上,有证据表明,耶稣这里也是直接使用的当时犹太人社区的处理方式,即将一个人“逐出会堂”必须是得到上级“区会”的认可。5)初期教会也表现出这种“区会”和“总会”的架构,否则也不会有地方性“大公会议”(如“老底嘉会议”)和全国性“大公会议”(如“尼西亚会议”)的出现。
hi, Hippy。不用谢,您问的可不是一个问题啊,呵呵。
首先,简单来说,历史上,长老会的形成可以有两种方式: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就是全国性的整体教会体制的改变,从而使每个地方教会都发生相应的改变,如苏格兰长老会的形成;“自下而上”则是先有一个个地方教会,教会由长老治理,牧师由别的国家的长老区会按立,得到大公教会的承认(但此时还不是“长老会”),等到时机成熟,则三个或以上的地方教会自发组成“区会”,两个“区会”可以自发形成“总会”,如美国长老会的形成。“自下而上”的方式中,牧师的按立是关键,即牧师必须是由合法的长老区会甚至总会差派按立(徒14:23,提前4:14,这节经文和合本的翻译有问题,您直接看原文吧,关键是原文是单数,指“区会”),表明该地方教会得到其他合法教会的正式承认和接纳,并有合法的大公教会传承。大陆的长老会体制可以由后者产生,实际上,我已经知道至少有两个长老区会是由此形成的,只是不方便多谈,若感兴趣,欢迎来我家见面聊,嘿嘿。
其次,按照“长老会”的治理原则,长老是终身制的,这是因为:第一,神的选召是没有后悔的;第二,教会的长老直接来自于旧约的以色列长老和会堂长老,他们在旧约和耶稣时代都是终身制的。当然,这也是为何长老会对于长老的选立是慎之又慎。另外,会众有向区会申请罢免长老的权力(当长老犯了相应的罪,或教导出现问题且不悔改时)。
最后,被按立的长老一定在堂会行使长老的职责,这是必须的,长老必须看这是上帝的呼召而严肃的对待。“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具有同样的权柄,两者只是在具体分工上的不同,“教导长老”侧重于教导和牧养,同时也治理,并且是“堂会”自然的召集人;“治理长老”则主要负责治理,同时也作教导工作(在主日学、查经小组,或探访时),并且他们要监督“教导长老”(也就是牧师)的讲道和教导,当他们不能确定牧师的讲道是否有问题时,可以向“区会”申请调查。实际上,我知道有的长老堂会,有些“治理长老”为了尽到自己的责任,不惜“停薪留职”或“辞职”,专心牧养。有的甚至会到神学院读相应的学位。
大牛,关于长老会的区会,总会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可否有圣经经文的论证?改革宗浸信会长老治会的会众制有不少圣经经文的支持:马太18:15-17;使徒6:1-5;哥前5:12;6:4等等(我没有仔细研究其解经的原则,只是粗略地看了一下Mark Dever写的congergationlism那一章,觉得有其论证的合理性)。
另外,“长老制”也有“会友大会”,有一些重大事务也需要由“会友”投票表决的。我自己就参加了一次教会的“会友大会”,主要议程包括:各委员会作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由会友投票认可,若会友不认可,该委员会需就会友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牧师的工作包括,同样也要会友投票认可。所有的议程,若堂会或牧师无法作出满意的说明和答复,会友有权向“区会”提出上诉,请求“区会”的调查。另外,像教会下一年的财政预算,“牧师的工资”等都必须由会友表决通过。不过,在两次“会友大会”之间,具体的教会治理和事工开展,的确是由“堂会”的众长老负责,因为他们是被神所召,由会友选举,被“区会”认可的教会领袖,他们是负责“牧养”教会的带领者(徒20:28,提前5:17,彼前5:1-3)。
大牛,非常感谢你的留言。我知道我对长老会的了解不多,希望将来有这样的机会。谢谢你的补充。我有一个问题,按照长老会制度像我们这样由查经班发展起来的家庭教会,周边没有存在的区会,怎样按立长老呢?长老一旦按立就是终身的吗?被按立的长老一定在堂会里面实际行使长老职责吗?
据我所知,改革宗浸信会的确是实行长老制会的公理制(或会众制),但其他的浸信会仍然是传统的会众制,具体的教会体制由地方教会自行决定(这也是会众制教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教会的权柄在地方教会,其他教会无权对一个地方教会行驶权柄,即所谓的“教会独立”原则)。不过楼主啊,您对长老制还是有些误会的。比如,对于长老制而言,我们并不看“堂会”、“区会”、“总会”为不同的教会,而是一个大公的教会在不同层次上的体现,这也是长老制与公理制最大的区别之一,即长老制强调教会的“独一”,而不是地方教会的“独立”。如何具体实现教会的独一和合一,在实践中,长老制内部也有不同的处理,比如对于“长老会”而言,“区会”和“总会”是常设机构,是真实的教会实体,我们可以说地方堂会不过是“总会”或“区会”在一个地方的聚会而已;对于“欧陆改革宗”而言,“区会”和“总会”则不是常设机构,而是“堂会”的聚集,只在召开“区会会议”和“总会会议”时存在。另外,“治理长老”的按立并不一定是由“区会”或“总会”,据我所知,有的长老会宗派是由“堂会”自行按立“治理长老”。但是,所有的长老会都会强调牧师必须要由“区会”按立,因为:第一,这是保证教会真理合一的必须,如果没有“区会”的考察、按立,如何体现这个牧师的合法性?其他教会如何知道这个牧师所教导和牧养的教会是合乎圣经的?其他教会如何知道这个牧师施洗的合法性?“区会”的按立正是表明,其他教会作为教会整体对牧师的肯定,以及教会和施洗合法性的承认;第二,这也是保证教会体制合一的必须,大多数的长老会,牧师的会籍是在“区会”,“区会”的按立同时也是牧师正式成为“区会”会友的标志。而牧师的会籍在“区会”的重要性在于:1)牧师作为地方堂会的代表加入“区会”,正是表明地方教会不是独立的,而是一个大公教会(区会或总会)的一员;2)一个地方教会的牧师必须被其他教会牧师和长老监督、牧养和彼此鼓励(定期的区会会议会对牧师和长老进行牧养,同时审查牧师的讲道和教导等侍奉,以及地方教会的事工和神学立场是否合乎圣经和教会章程);3)避免地方教会的会众罢免坚持真理的牧师(一个地方教会犯错误的可能性更大,但“区会”,甚至“总会”犯错误的可能性就更小),比如爱德华兹被他所牧养的会众罢免(爱德华兹所牧养的正是一个公理制的教会)。
LZ码字的速度实在快。那么忙的行程还写了这么详细的记录,佩服。感谢分享。